张威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4民初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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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民初1381号案件名称
张威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威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4民初1381号原告:张威威,女,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华,经理。原告张威威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威威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威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才莉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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