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勇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保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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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保363号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勇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勇;王华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保363号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7421X7。法定代表人:胡士臣,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葫芦岛市/div>被申请人:刘志勇,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被申请人:王华静,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志勇、王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辽1481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被申请人王华静名下的建设银行存款及邮政银行的存款。经本院执行,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申请人王华静的邮政银行存款解除冻结。因被申请人的建设银行账户与裁定不符,故无法解除冻结。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81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施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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