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景宏、吴景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9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903号
  • 案件名称

    吴景宏、吴景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景宏;吴景宏;王召起;王召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9执903号申请执行人:王召起,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洛川县。被执行人:吴景宏,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洛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召起与被执行人吴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29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案件款25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45元,但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5日对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陕EXXXXX吉利牌汽车,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车辆的处理。2.经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在洛川县不动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9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煜祺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