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春明、王玉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3执恢3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23执恢399号案件名称
许春明、王玉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许春明;王玉生;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洛阳易耐信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鑫淬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3执恢399号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易耐信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鑫淬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许春明、王玉生: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易耐信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鑫淬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许春明、王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07959.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20439.00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利息728元,执行费12480元,诉讼费7231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将该款转付给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此,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豫0323执恢399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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