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发兴、张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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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785号案件名称
罗发兴、张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罗发兴;张旭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785号原告:罗发兴,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张旭,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罗发兴与被告张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罗发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发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元,由原告罗发兴负担。审判员 肖 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云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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