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李庆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5执81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05执8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李庆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李庆霞;王涛;吴文荣;赵鑫舜;吴志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5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山大街。负责人:李文瑞,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庆霞,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吴文荣,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赵鑫舜,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吴志伟,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庆霞、王涛、吴文荣、赵鑫舜、吴志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8)豫安中证内经字第291号公证书、(2021)豫安中证内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作出(2021)豫0505执8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庆霞、王涛、吴文荣、赵鑫舜、吴志伟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庆霞、王涛、吴文荣、赵鑫舜、吴志伟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新审判员 闫玮玮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仝雪妍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俊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54号之一 下一篇 0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2执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