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叶俊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5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4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叶俊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叶俊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54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叶俊,男,1975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上列移送执行单位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23日作出的(2019)川078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追缴被执行人叶俊违法所得1000.00元。本院刑庭于2021年07月12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100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单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金额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078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追缴叶俊违法所得1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叶俊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继续追缴,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叶俊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敬桂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