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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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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58号
  • 案件名称

    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尹行安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658号被告人尹行安,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公民身份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农民。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8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止。本院受理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尹行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2019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2019)陕09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并处罚金5000元。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尹行安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9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对尹行安本次执行的罚金5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卓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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