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秀敏与张建国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特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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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特2110号案件名称
贾秀敏与张建国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贾秀敏;张建国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特2110号申请人:贾秀敏,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张建国,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贾秀敏与被申请人张建国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申请人贾秀敏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贾秀敏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贾秀敏撤回申请。审 判 员 曹 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培书 记 员 田琳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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