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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王明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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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1580号
  • 案件名称

    刘凯、王明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凯;王明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1580号原告:刘凯,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明军,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刘凯诉被告王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司法调解员朱淑敏主持调解,原告刘凯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凯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刘凯承担。审判员  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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