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田县馥朱网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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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416号案件名称
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田县馥朱网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田县馥朱网店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416号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0幢1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BYMB0X。法定代表人:赵媛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涵,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田县馥朱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3号3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2M04Q28。经营者:朱金林,身份不详。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馥朱网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寒 冰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廷 鸿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曹 玉 婷书 记 员 陈 的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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