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2020)川0106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之行等借款合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4232号案件名称
本院依据(2020)川0106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之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本院依据(2020)川0106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之行;漆明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21)川0106执423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之行、漆明芳:本院依据(2020)川0106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申请执行漆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90203.71元,执行费5753.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2021)川0106执4232号案件已强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晟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燕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8572号 下一篇 马宝玲、董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10民终3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