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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2020)川0106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之行等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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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4232号
  • 案件名称

    本院依据(2020)川0106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之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本院依据(2020)川0106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之行;漆明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21)川0106执423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之行、漆明芳:本院依据(2020)川0106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申请执行漆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90203.71元,执行费5753.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2021)川0106执4232号案件已强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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