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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晟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燕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8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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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857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晟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燕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晟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群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8572号原告:重庆晟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9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71796377J。法定代表人:任光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晓睿,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雨杭,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群,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晟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晟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爽爽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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