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真峰、蒋晓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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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204号案件名称
曲真峰、蒋晓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曲真峰;蒋晓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真峰,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晓潇,女,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廷、贾晓娟,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欣媛、赵玉枫,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真峰、蒋晓潇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真峰、蒋晓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曲真峰、蒋晓潇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真峰、蒋晓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曲真峰、蒋晓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曲真峰、蒋晓潇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慧莹审判员 毕春燕审判员 王 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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