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章卫与李永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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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065号案件名称
周章卫与李永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章卫;李永勇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065号原告:周章卫,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被告:李永勇,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原告周章卫与被告李永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章卫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章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周章卫负担。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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