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晓旭、姜甲桓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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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504号案件名称
宫晓旭、姜甲桓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宫晓旭;姜甲桓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宫晓旭,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姜甲桓,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东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682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宫晓旭与被执行人姜甲桓达成和解,从2021年8月份起于每月25日偿还2000元直到还清280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金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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