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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晓旭、姜甲桓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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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504号
  • 案件名称

    宫晓旭、姜甲桓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宫晓旭;姜甲桓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宫晓旭,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姜甲桓,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东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682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宫晓旭与被执行人姜甲桓达成和解,从2021年8月份起于每月25日偿还2000元直到还清280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金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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