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博桑、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9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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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9713号案件名称
周博桑、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博桑;杨海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9713号 原告:周博桑,男,199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小波,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钦,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海宁,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周博桑与被告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周博桑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博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博桑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0元,由原告周博桑负担。 审判员方苏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梦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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