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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桑、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9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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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9713号
  • 案件名称

    周博桑、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周博桑;杨海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9713号 原告:周博桑,男,199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小波,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钦,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海宁,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周博桑与被告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周博桑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博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博桑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0元,由原告周博桑负担。 审判员方苏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梦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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