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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保金、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5执恢2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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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5执恢2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岳保金、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登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岳保金;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5执恢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保金,男,194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被执行人: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700645483,住所地:登封市宣化镇岳窑村。法定代表人:刘洪昌,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岳保金与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再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煤矿转让款人民币60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金及违约金全部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岳保金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10日、3月27日、5月24日、8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06075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三、向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有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封处置该土地。四、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894259.48元,实际执行到位506075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赵 予审判员  王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登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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