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姬香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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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636号案件名称
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姬香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姬香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636号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姬香莲,女,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姬香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马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卢丹洁书记员 韩美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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