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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性谦与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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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307号
  • 案件名称

    朱性谦与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猛;朱性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307号原告:朱性谦,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鹏,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猛,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灞桥区省。原告朱性谦与被告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朱性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性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朱性谦负担。 审  判  员    吴燕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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