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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琳与高崇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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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1177号
  • 案件名称

    高艳琳与高崇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高崇飞;高崇飞;高艳琳;高艳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1177号高某某、高崇飞: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崇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92968元、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8.5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400元。2021年3月23日,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其在金融机构存款1292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同日,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延安市XX房XX中心有收益,本院依法提取了其的收益29000元。2021年4月6日,经查明,被执行人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收益,本院依法提取了138036.11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021年6月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专户交纳了案件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021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1400元。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称被执行人给付其人民币560000元,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602执117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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