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艳与苏治全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恢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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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恢32号案件名称
刘晓艳与苏治全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晓艳;苏治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艳,女,1967年08月05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阳光花园小区。被执行人苏治全,男,1968年03月18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身份证号码:6126271968********。被执行人刘世仓,男,1962年11月18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身份证号码:6126271962********。本院在执行刘晓艳与苏治全、刘世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苏治全、刘世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治全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晓艳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世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存存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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