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如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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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120号案件名称
徐艳如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艳如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120号起诉人,徐艳如,女,1987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2021年9日9日,本院收到徐艳如起诉状。起诉人徐艳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徐菀泽共同分配其父亲徐灯平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135,501.45元的50%即67,750.72元;二、诉讼费用由徐菀泽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姐妹关系,徐灯平系原、被告的父亲。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徐灯平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徐灯平死亡。由徐菀泽起诉至镇赉县人民法院。贵院作出(2019)吉0821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判令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110,000元(含丧葬费34,266.5元),判决李树权赔偿59,767.95元,合计169,767.95元。上述判决已实际履行。徐菀泽承担了徐灯平的安葬费,因此,原告同意将丧葬赔偿金给徐菀泽,剩余赔偿款应为135,501.45元,根据民法典继承篇,原告应得一半赔偿款。经原告多次索要应得赔偿款,徐菀泽拒不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艳如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徐艳如提交的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出具的介绍信证明徐艳如由其伯父领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虽然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从法律上讲,他们从与养父母之间确立合法收养关系时起,父母子女间就不存在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以及继承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释明后仍然坚持起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艳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若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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