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伟康、梁钰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9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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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906号之一案件名称
甘伟康、梁钰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甘伟康;梁钰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伟康,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梁钰铭,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甘伟康与被执行人梁珏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申请执行人甘伟康申请立案执行,依据(2021)桂048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珏铭归还借款25000元及支付利息2005.01元(此息计至为2021年3月15日前,2021年3月16日之后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计付)给申请人甘伟康,负担诉讼受理费212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梁珏铭存款4100元,扣除执行费308元后,申请人甘伟康受偿3792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梁珏铭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梁珏铭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甘伟康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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