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阎培娥、张殿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9民初16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9民初1607号
  • 案件名称

    阎培娥、张殿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巨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阎培娥;张殿群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9民初1607号原告:阎培娥,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涛,男,住巨鹿县,系社区推荐。被告:张殿群,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原告阎培娥与被告张殿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阎培娥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培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培娥负担。审判员  马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建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