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培娥、张殿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9民初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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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9民初1607号案件名称
阎培娥、张殿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巨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阎培娥;张殿群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9民初1607号原告:阎培娥,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涛,男,住巨鹿县,系社区推荐。被告:张殿群,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原告阎培娥与被告张殿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阎培娥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培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培娥负担。审判员 马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建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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