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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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889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艳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889号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150-S1。法定代表人:张会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丁艳霞,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世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庄乾珠书 记 员 高 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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