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培萍与重庆同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4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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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4824号案件名称
吕培萍与重庆同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吕培萍;重庆同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巨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4824号 原告:吕培萍,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巨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1号兰溪小区24幢2单元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5111350B。法定代表人:李秀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其胜,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同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体村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84951042G。法定代表人: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亮,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化工园区精细化工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965415。法定代表人:居年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君,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吕培萍与被告重庆巨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同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吕培萍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培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培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565.89元,由原告吕培萍负担。 审 判 员 何 强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万 莉书 记 员 王 文-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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