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亮、侯敬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申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申91号案件名称
刘晓亮、侯敬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晓亮;侯敬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晓亮,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辽宁省昌图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侯敬威,女,1969年11日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再审申请人刘晓亮因与被申请人侯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晓亮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侯敬威没有提交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晓亮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晓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振尧审 判 员 刘 奇审 判 员 周 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学书 记 员 宋 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