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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修增、吴秀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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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096号
  • 案件名称

    谷修增、吴秀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谷修增;吴秀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谷修增,男,195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吴秀民,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执行谷修增申请执行吴秀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秀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2021年9月9日申请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吴秀民于2021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谷修增履行案件款5000元,吴秀民于2021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谷修增履行案件款180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吴秀民于每月的10号前履行案件款18000元,直至将案件款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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