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襄城县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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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553号案件名称
王燕、襄城县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燕;襄城县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王丽;王保坤;王桂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女,汉族,1984年3月12日生,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强、盛田甜,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湛北乡一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女,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襄城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玲,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保坤,男,汉族,1950年6月12日出生,住襄城县。原审第三人:王桂芹,女,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王燕因与被上诉人襄城县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王丽、原审第三人王保坤、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5民初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燕以本案借款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燕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王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4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古绍禹审判员 刘贺举审判员 陈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小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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