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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襄城县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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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553号
  • 案件名称

    王燕、襄城县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燕;襄城县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王丽;王保坤;王桂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女,汉族,1984年3月12日生,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强、盛田甜,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湛北乡一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女,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襄城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玲,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保坤,男,汉族,1950年6月12日出生,住襄城县。原审第三人:王桂芹,女,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王燕因与被上诉人襄城县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王丽、原审第三人王保坤、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5民初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燕以本案借款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燕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王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4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古绍禹审判员  刘贺举审判员  陈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小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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