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县小庄子镇馒首山采石场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173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17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县小庄子镇馒首山采石场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县小庄子镇馒首山采石场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1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封玉龙,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绥中县小庄子镇馒首山采石场,住所地:绥中县。投资人:郭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绥中县小庄子镇馒首山采石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5500.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6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6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6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实际经营者未能到庭,传唤无果。于同年6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银行理财成品;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明绍权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欣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