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江北区贞元茗茶叶批发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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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361号案件名称
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江北区贞元茗茶叶批发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信阳市茶叶协会;江北区贞元茗茶叶批发部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361号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40726219。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北区贞元茗茶叶批发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3-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KY8731。经营者:付兵,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江北区贞元茗茶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潘 寒 冰 审 判 员 蓝 燕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廷 鸿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曹 玉 婷书 记 员 陈 的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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