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欣、沈阳尼特福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2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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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2700号案件名称
赵欣、沈阳尼特福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欣;沈阳尼特福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2700号原告:赵欣,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尼特福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窦志。原告赵欣与被告沈阳尼特福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欣承担。审判员 赵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长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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