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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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1242号案件名称
鄢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鄢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1242号被执行人:鄢勇,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现新郑监狱服刑。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鄢勇罚金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鄢勇应缴纳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800元。因鄢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施措: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三、本院向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延津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四、2021年7月26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其住所地进行线下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五、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338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下余338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和上缴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行异议。审判长 李红杰审判员 朱铃铃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彦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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