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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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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935号
  • 案件名称

    姜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9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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