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王岩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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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698号案件名称
韩东、王岩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韩东;王岩;杜海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韩东,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工商户,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岩,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杜海明,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20)辽052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东与被执行人杜海明、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东与被执行人杜海明、王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海明、王岩欠申请执行人韩东借款36086元,余款于2022年1月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22执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福忱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何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海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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