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华、郭海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4民初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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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4民初787号案件名称
高永华、郭海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昔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永华;郭海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4民初787号原告高永华,男,1972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被告郭海鸥,男,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原告高永华与被告郭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永华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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