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3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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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324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海;李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法定代表人:贾信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学林,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宏林,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梅海,男,汉族,住安徽是天长市。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住安徽是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海、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需缴纳垫付诉讼费69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12400元。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2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玲名下位于天长市金园华庭×××××××商业服务用途房产【所有权证号:天201200××××号】进行司法评估,于2021年4月8日将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询价报告书》(皖金房估字【2021】C0031号)分别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2.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10时至2021年5月31日10时止,2021年6月20日10时至2021年6月21日10时止,2021年7月8日10时至2021年9月6日10时止,分别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玲名下位于天长市金园华庭×××××××商业服务用途房产【所有权证号:天201200××××号】进行一次、二次司法拍卖,司法变卖,均无人报名、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均不接受以物抵债。3.本院另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梅海名下车牌号为苏K×××××思威牌汽车,已于2019年6月5日转出;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玲名下车牌号为皖M×××××骊达牌汽车,下落不明且已设置抵押,已被本院(2020)皖1181执2439号案件轮候查封。4.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玲名下有位于天长市金园华庭×××××××、××××××商业服务用途房产2处,被本院(2021)皖1181执恢285号查封,且正在司法处置;被执行人梅海名下有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非居住用途房产1处【不动产证号:维字201100××××号】,有抵押【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号】、有查封【(2018)赣财保3号】。鉴于以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如下事项:1.告知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玲名下位于天长市金园华庭×××××××商业服务用途房产【所有权证号:天201200××××号】司法处置情况;2.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征求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暂未提供。4.告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四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的,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过两次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与其适当救助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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