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明与郑宗菊,陈功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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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512号案件名称
王世明与郑宗菊,陈功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世明;郑宗菊;陈功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17民初7512号原告:王世明,男,汉族,1966年0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陈功能,男,汉族,1962年12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郑宗菊,女,汉族,1965年04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王世明与陈功能、郑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世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文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江文静书 记 员 孟露露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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