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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省时与杨惠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财保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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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财保1116号
  • 案件名称

    周省时与杨惠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省时;杨惠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财保1116号申请人:周省时,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诉讼代理人:白莲玉,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惠,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周省时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惠名下的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周省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省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惠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省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玉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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