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明某1、明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101民初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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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101民初180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明某1、明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某;明某1;明某2;明某3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101民初180号原告:李某,女,1945年07月12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明某1,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地区。被告:明某2,男,1971年05月24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明某3,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明某1、明某2、明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宋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翟瑜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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