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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慧平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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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3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杜慧平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杜慧平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386号之一被执行人:杜慧平,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杜慧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7633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826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8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经扣划被执行人杜慧平银行存款4444.34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杜慧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扣划银行存款2234.34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2210元已上缴国库(因被害人未来领取)。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杜慧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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