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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马豪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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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820号
  • 案件名称

    王威、马豪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威;马豪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820号申请执行人:王威,男,汉族,1991年10月4日生,住封丘县。被执行人:马豪奇,男,汉族1993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申请执行人王威申请执行马豪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威申请执行的债权为8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豪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豪奇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4月2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4月17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19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8月26日,本院委托内黄县人民法院到内黄县房产档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8月26日,本院委托内黄县人民法院到内黄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内黄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信息。六、2021年6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马豪奇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七、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王威进行信息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马豪奇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狄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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