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奎、周玉彬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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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858号案件名称
徐洪奎、周玉彬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洪奎;周玉彬;徐忠智;徐晓英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徐洪奎,男,生于1947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申请执行人:周玉彬,女,生于1957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熊雪梅,眉山市彭山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忠智,男,生于1969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徐晓英,女,生于1984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依据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徐洪奎、周玉彬与徐忠智、徐晓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协商中,现申请执行人徐洪奎、周玉彬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403执8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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