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国红、王凤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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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705号案件名称
龙国红、王凤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龙国红;王凤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705号申请执行人:龙国红,女,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女,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封丘县。申请执行人龙国红与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国红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8758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3月30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11日、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4月17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同日,本院在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名下不动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下落。五、2021年6月2日,因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龙国红进行电话短信约谈,并告知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龙国红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凤婷(王仡)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磊审判员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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