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桂0312刑初3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12刑初302号
  • 案件名称

    唐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唐某某
  • 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31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桂林市临桂区,现住桂林市秀峰区。因涉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辩护人:韦斯任,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桂市临检刑诉[2021]195号起诉书。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是:同意被告人及公诉人的量刑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已交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中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骆薇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