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桂0312刑初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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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12刑初302号案件名称
唐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某某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31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桂林市临桂区,现住桂林市秀峰区。因涉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辩护人:韦斯任,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桂市临检刑诉[2021]195号起诉书。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是:同意被告人及公诉人的量刑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已交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中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骆薇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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