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君、张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3民初6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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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3民初6009号案件名称
王荣君、张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荣君;张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3民初6009号 原告:王荣君,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桐乡市梧桐街道汇宇都市花园2幢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宵,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力,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荣君与被告张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王荣君诉称,自2014年起,被告多次向上海荣琴服饰有限公司购买商标,至2019年4月29日,被告结欠上海荣琴服饰有限公司2659813元,另被告结欠毛衫款27万元。此债权由上海荣琴服饰有限公司转让于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29813元及利息(以29298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定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应当以合同订立时为准,而非合同债权转让时为准,本案原告是债权转让承继了原债权出让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应当受原合同管辖的约束,原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是基于债权转让承继了原债权出让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原合同管辖的约束,原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邹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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