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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峰、黄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2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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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2937号
  • 案件名称

    黄俊峰、黄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黄俊峰;黄磊磊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黄俊峰,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新兴区。被执行人黄磊磊,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黄俊峰与黄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俊峰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检查费合计31906.77元;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俊峰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检查费合计32731.77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与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人黄俊峰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与鉴定、检查费合计73413.58元;四、被执行人黄磊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黄俊峰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与刑事伤害程度评定费合计14233.10元;五、被执行人相振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申请人黄俊峰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与刑事伤害程度评定费合计22772.95元;六、被执行人田恒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申请人黄俊峰刑事伤害程度评定费68.22元;七、被执行人姜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申请人黄俊峰刑事伤害程度评定费68.22元;八、被执行人东港客运公司对前述第六、七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29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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