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天喜与丁建斌、宋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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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92号案件名称
吴天喜与丁建斌、宋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天喜;丁建斌;宋金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92号申请人:吴天喜。被申请人:丁建斌。被申请人:宋金星。申请人吴天喜与被申请人丁建斌、宋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天喜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建斌、宋金星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侯青霞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晋M6T2**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丁建斌、宋金星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为准;二、对担保人侯青霞名下晋M6T2**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为准。本届冻结期满前七日内,申请人吴天喜还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在冻结期间内,若案件执行终结,本次冻结解除。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吴天喜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啸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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