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华寿、张占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2民初7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622民初703号案件名称
祁华寿、张占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祁华寿;张占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2民初703号原告:祁华寿,男,汉族,住1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张占成,男,汉族,住1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祁华寿与被告张占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祁华寿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祁华寿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华寿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祁华寿负担。 审判员 李作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明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天喜与丁建斌、宋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92号 下一篇 赵君、盘锦同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1694号